【訊息轉知】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防疫策略,身心障礙證明於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31 日間屆期需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,有效期限統一延長至 109年10月3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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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教育部函轉衛生福利部函有關109年8月31日(含)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,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,於109年4月1日尚未屆至者,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乙案。
如遇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延長時,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,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(諮詢電話如附圖),詳細說明請參閱相關網址。
